2011年5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向自治區物價局出具了《關于寧夏京能寧東發電有限公司2×660MW機組1號機組執行脫硫電價的函》,同意寧東發電公司1號機組執行脫硫電價。
寧東發電公司1號機組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在1號機168小時滿負荷試運結束后,寧東發電公司立即向自治區環保廳遞交了《關于寧夏水洞溝電廠一期2×660MW燃煤間接空冷機組執行脫硫電價的請示》。4月27日,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到現場進行比對監測后,向我公司出具了《固定污染源自動檢測設備比對檢測報告》(寧環監報〔2011〕12號),該報告指出,寧東發電公司一期工程1號機組二氧化硫等六個檢測項目的監測結果均為合格,煙氣流量等參數設置及計算均正確。5月19日,自治區環保廳總量處對我公司脫硫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認為我公司1號機組脫硫設施滿足環保要求。5月24日,我公司在線監測裝置通過了自治區環保廳監查總隊的驗收。
按照相關規定,脫硫電價需在通過國家環保部驗收后方可執行,而通過國家環保驗收至少需要半年時間。寧東發電公司經過多方努力,在5月25日取得了自治區環保廳《關于寧夏京能寧東發電有限公司2×660MW機組1號機組執行脫硫電價的函》(寧環函〔2011〕181號),該函指出:“寧夏京能寧東發電有限公司1號機組項目建設嚴格執行了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經我廳檢查,脫硫設施運行可靠,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同步投運。經寧夏環境監測中心站比對監測及寧夏環境監察總隊現場端驗收,運行參數穩定,煙氣脫硫效率達到設計要求,同意執行脫硫電價。”
該函的取得對于寧東發電公司及早結算脫硫電價,提高企業盈利水平,順利實現“投產即盈利”的年度工作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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