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集團繼續圍繞“四個中心”的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實施“能源為主、適度多元、產融結合、協同發展”的業務組合戰略,實施“立足首都、依托京津冀、拓展全國、走向世界”的空間布局戰略,努力提升綜合實力,努力提升服務首都發展能力,努力提升綠色發展水平,努力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努力提升精益化管理水平,著力建設成為管理模式先進、盈利能力穩健、人才隊伍精干、綠色安全高效,有中國特色的國際一流首都綜合能源服務集團。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與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相符合,與超大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堅持文化滋養、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揚首都市民熱情開朗、大氣開放、積極向上、樂于助人的優秀品質,建設新時代文明行為首善之區。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黨建為引領,尊重人民群眾主體地位,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群眾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九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條 本市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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